租借須知 公告:
(外國人士請持護照及居留證辦理租借手續,並留護照)(營業時間異動)只接預約客戶-請事先預約
 
**(理賠或購買二手無提供保固.無退換貨)**

1. 租相機 租鏡頭 租攝影機 租 攝影器材 燈光 發電機 一天是以24小時計(取件後開始計算24H內為一日)

2. 請不要臨時來租借,請先行預約喔,謝謝您!(設備只提供租用, 非測試後不滿意或不能用, 如不租借需另收費)

3.租借者預約取件時間未到者,店家將取消預約並做紀錄. 如有事先提早通知更改,則不在此限.(晚上最後取件時間PM:21:00)超過則無法取件(預付訂金者,恕不退費,取件前一天通知可延期一次)

4. 租相機 租鏡頭時間租借時間週一至週五am10:00~pm10:00(歸還時間也相同)中午休息12點至13點(無提供取還件)

5. 租借時間週六至週日am10:00~pm10:00(歸還時間也相同)中午休息12點至13點(無提供取還件)

來信詢問請在信內說明:

◎ 您的姓名及手機號碼(外國人士請持護照及居留證辦理租借手續,並留護照)

◎ 租借的日期及歸還時間

◎ 租借的品名及數量

出租流程

1. 選擇租借的器材-相機/鏡頭/攝影機/腳架/燈光/發電機/攝影設備租借

2. 來信or來電預約(請勿直接匯款)(外國人士請持護照及居留證辦理租借手續,並留護照)

3. 電話預約完成後(以便為您保留器材)

4. 租借當日設備檢測

5. 簽約.本票.抵押有效證件(證件包含身份證、駕照、其二 視租借器材的總金額而定 )租借一定會以"身分證(有效正本)為優先抵押"(外國人士請持護照及居留證辦理租借手續,並留護照)

6. 支付押金/請本人親自來取件,勿請他人代理

***若不方便押證件,可押與機身鏡頭等值之八成現金亦可.(新品保固內由店家報價為主)

●租借器材需簽定契約,所以欲租借器材者,需年滿二十歲以上,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提供刷卡服務*****

合約書

立租賃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__ __ __ 彩色鳥 __ __ __ __ __ 

        (以下簡稱乙方),__ __ __借方 __ __ __ __ __ __ 

甲乙方就攝影器材出租事宜,雙方協議並同意訂立本件契約條款如后︰


承租返還時間:
租借時間週一至週五am10:00~pm10:00中午休息12點至13點(無提供取還件)

租借時間週六至週日am10:00~pm10:00(歸還時間也相同) 本合約為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一‧甲方同意將各式攝影用品(如附件勾選)所示之攝影器材出租於乙方。

二‧租賃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AM / PM 時起至民國  年  月  日 AM / PM時止。

三‧租金為新台幣       圓正,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同時給付甲方。

四‧押金為新台幣        圓正,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同時給付甲方。

五‧乙方因租借攝影器材同意質押□身份證正本 □駕照 □健保卡於甲方並同時簽署和租借 器材等值之本票,於合約終止時若無維修等相關問題時,由甲方歸還乙方。否則待維修完成後,再予以歸還。租借一定會以"身分證(有效正本)為優先抵押"


六‧若乙方逾時歸還所租借之攝影器材,逾時每一小時以新台幣100元計算(超過2小時以上須以半日或全日價計費)請先電話告知,雙方約定好歸還時間,請承租人準時歸還,以上所述之費用,甲方可自行由乙方所付之押金扣除。


七‧若乙方是於台北租借攝影器材,乙方也只能於台北租借攝影器材的地方(台北市文山區溪口街7號)歸還攝影器材。乙方應於租賃標的物時當場點收並進行測試,如發現功能不正常或外觀顯有損壞時應立即通知甲方。點收完成後,簽名確認後視同良好正常之器材,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


八‧若乙方因臨時需要續租,應在租約到期時間之前12小時主動通知甲方協調,並重新簽定契約,甲方有權利決定是否續租。與本租賃案件有關須知及所附各式文件皆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九‧若乙方簽定契約後,在租約還未到期前提早返還所租借之攝影器材時,不得向甲方要求退還租金。


十‧若乙方在合約到期後超過24小時後,未將所租借之器材歸還甲方,且乙方未向甲方通知續租並獲甲方同意,甲方得請求兌現本票及沒收押金全額,並報司法機關處理。但若甲方在乙方租借期間內,將乙方之證件及本票遺失,甲方需負賠償之責。


十一‧甲方在點收乙方所歸還之攝影器材時,若發現乙方承租之攝影器材如有因使用不當等人為因素而導致攝影器材受損包括外觀受損,或功能損壞、以及零件遺失(如鏡頭前後蓋,遮光罩,保護鏡,保護套)時,甲方得依市價向乙方求償或要求乙方賠償與新品等值之現金(新品價值如附件所示),乙方不得異議。甲方不負責保存或備份記憶卡及底片內任何資料,造成乙方之損失,亦無賠償責任。維修之費用,甲方需出示統一發票或加蓋店章之維修單據,並且乙方需負擔維修期間的租賃費用,維修期間的租金以一日價的30%計算。乙方所租借的標的物(如:相機機身),若造成乙方的財產(如:鏡頭)損傷,甲方不負責乙方之損失,亦無賠償責任。
乙方租借之承租物(含線材、電池、記憶卡、硬碟、任何形式存儲媒體等)故障,造成乙方財產或其他形式損 害,或因器材故障導致其他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甲方不負責乙方之損失,亦無賠償責任。


十二‧所出租之攝影器材所有權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解或更換零件及進行轉租。


十三‧本合約如有爭訟,甲乙雙方均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合約條款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並適用之。乙方同意放棄行使抗辯權。

(乙方已詳閱並驗收器材功能正常且同意上述各項及合約附件約定後簽名)



甲方姓名︰      電話: 0921-163-176 / 0982-252-293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及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